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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天门商标注册成功率的五个要素

作者:天门利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8 08:17:49

拥有注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都知道,在很多情况下,天门商标注册不可能100%成功。其中,同一商标、相似商标等因素是导致商标注册失败的重要因素。那么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呢?今天,分享了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五个要素。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因素之一是:

由于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是商标注册失败的常见原因,因此在注册前进行商标相似性查询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小编建议:企业或个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或委托商标代理人进行类似查询,了解待注册商标是否已经注册或类似,大大降低了商标注册的风险,有效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有效避免了时间和金钱的双重损失。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第二个因素是:商标作为产品的形象符号,是企业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商标设计起着重要的作用,商标设计与成功有着重要的关系。

因此,建议:在设计之前,我们需要了解禁止注册的商标类型,避免重复劳动,并注意展现企业和产品的显著特征。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第三个因素是:选择商品或服务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然环节。我国现有商标45种,其中商品34种,服务项目11种。有一万多种商品和服务。因此,小编建议企业和个人应尽可能谨慎、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种类,以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

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四个要素:合并商标的单独注册:我国《商标法》规定,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组合、声音等在内的所有要素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如果合并注册,只要其构成要件之一造成相同或相似,那么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最终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因此,小编建议商标组合应单独注册,这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五大要素:及时驳回复审:凡被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均可在规定的日期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请求作出新的裁定。因此,小编建议,企业或个人在收到商标被拒通知后,不要后悔和叹息。相反,他们应该做好拒绝的准备,并尽快审查商标。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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