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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商标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天门利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08 08:02:45

日常生活,人们去购买物品均可开发票,但是所开的发票究竟能不能用呢?这个我们就要格外注意了,以下我司小编就来给大家讲一讲哪些放票是不合规的。如果大家看完之后,发现有不合规的发票,您可以退回并要求重新开设正规发票喔!

一、未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二、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

三、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

四、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五、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

六、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

七、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

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天门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天门商标注册的难度好比唐僧四人师徒取经一样,路上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经历九九八十一难方能修成正果。注册驳回就如同给申请判下死刑一样,不知你有没有总结为什么商标会被驳回呢?

注册商标为什么会被驳回

(1)满足商标注册条件。商标法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举例:数字、字母、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等都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2)商标已经被申请注册。《商标法》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当所申请商标已经被前人所申请注册成功后,该商标申请已经不能通过,故商标局会对该商标申请予以驳回申请注册。

(3)所申请商标存在近似商标风险。

(4)所注册商标属于禁止注册商标。国家商标局规定:有的标志是不能做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如国家的国旗、国徽、军旗、带有民族歧视的标志、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标志等,是不能够做为商标被注册的。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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