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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个人专利申请的分类及特点

作者:天门利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20 08:42:53

近日,发现一起伪造注册商标案件,查缉生产、销售假酒品牌的犯罪团伙,逮捕其他省份的犯罪嫌疑人7A批假酒产品、半成品、生产设备被查封,所涉金额初步核实为超过一百万元。

据了解,公安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消息,酒主洪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涉嫌假冒名牌白酒,并迅速查处。经鉴定,业主洪某购买的这批白酒确实是假冒本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盐田警方立即动员特种警力成立专项小组,打击全链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这批酒中有一批位于其他省份的一个城市,生产基地位于另一个省市,警方决定前往当地进行调查和取证。

经过两个多月的认真调查,专项小组确定了酒类专卖店、仓储仓库和生产巢的具体情况,并对集团的经营情况有了全面的把握。反侦查意识强,给特遣队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为了不恐慌,特遣队积极与当地公安机关沟通,获得了他们的大力支持。分析会议,提出案例的难点,逐一解决对策。

警方同时在两省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并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协作下,前往三处逮捕点,逮捕了生产、销售场所的七名犯罪嫌疑人。他们查获了120多个假冒名牌白酒,以及一批半成品白酒和生产设备,并初步计算出案件涉及的金额。他依法报警,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申请一个商标非常不易,一个好的商标设计,不仅能够体现企业的核心文化理念,更能给客户留下深刻的印象,便于记忆,对于公司的品牌推广也是很有利的,因此这个设计必须是独特并具有显著性的,必须是不能引起消费者误会的。费尽周折才注册好的商标,当然不能让它失效了,所以当商标10年有效期届满之时,就需要商标续展,小编今天教你怎样提高商标续展的成功率吧!

怎样提高商标续展的成功率?想要提高商标续展的成功率,首先要准备申请商标续展的文件以及知道它的流程。商标续展的材料:

第一,申请人要按照规范正确填写《商标续展申请表》;在填写申请表时一定要注意,书写格式是否符合《商标申请指南》的要求,而且在填写商品分类时候,也要多加注意,因为十年前申请的商品,到现在可能已经发生归类变化,所以填写时,一定要仔细查阅现在的商品分类细则。避免因为错填误填而导致商标续展申请被要求补证。

第二,准备好首次天门商标注册成功的注册证,要求注册证的内容与《营业执照》的内容基本保持一致,商标注册人不得随意变更产品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商标的适用范围

第三,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就需要向工作人员出示《委托代理申请书》,代理公司的经办人也需要出示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

准备好材料后,就开始办理商标续展申请流程?

第一、把资料提交至商标续展受理中心;

第二,工作人员对资料初步检阅,确认没有需要补充的,应该发出受理通知单

第三,注册人凭单到缴费窗口缴纳相关费用

第四,开始形式审核;

第五,通过后公布,没有异议的可以发证。

商标和LOGO是有差别的,很长时间以来人们总是把商标和LOGO的概念混淆,甚至有些人认为LOGO就是商标。那么商标和LOGO是同一个概念吗?为了帮助大家能够清晰的分辨商标和LOGO的差别,接下来注册公司为您详细介绍:咱们先来说说两者的概念吧。

一、什么是商标?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它由以下部分组合: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颜色、三维标志。

二、什么是LOGOlogo就是用简单有意思形象的图形来表示公司或者产品,或者说是一个产品或公司的标志。logo是标志的意思,并不一定是商品标志,也可以是组织标志、徽章、个人标志等等。总之,logo的范围比商标大多了,从法律上讲Logo与商标又具有很大的区别:

三、商标和LOGO的区别:

1、权利的取得不同(1)Logo作为美术作品不用注册登记,创作完成即自动获得著作权;(2)商标必须经过国家相应机关注册才能取得商标权。

2、权利归属不同(1)logo的设计者和所有人很可能不是同一个人;(2)logo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况,约定归委托人所有,或者没有约定,那么就归设计者所有;(3)商标只属于商标权人所有,这是知识产权范畴。

3、保护的法律不同(1)Logo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受《商标法》保护;(2)Logo可以注册为商标,那么这个商标logo同时受《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保护;(3)Logo和商标受保护范围不同,被侵权受保护的力度也不同;(4)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如果logo的著作权属于设计者,那么如果logo被侵权,实际损害了logo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只有设计者才有权起诉。而商标所有权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

4、受保护的期限不同(1)logo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一般是50年;(2)商标可以无限期的续展,受保护的时间是无限的。

《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天门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局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关于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决定的说明》(下简称《说明》)明确提出,对2014年5月1日前商标代理机构以自己名义在代理服务外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作出受理决定的,我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发出受理通知书的,我局在商标审查阶段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驳回决定。

在审查时,我局依据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数据库判断商标注册申请人是否为商标代理机构。如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初步审定或被核准注册,任何人可以通过异议程序或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要求不予核准商标注册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由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做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决定是可以预见的常态化结果,而通过异议程序做出不予注册决定,或者通过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则是较为个别、不太常见的商标审查审理结果,盖因极大多数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应该会在受理阶段得到规制解决,即不予受理,而个别的“漏网之鱼”即便不慎受理了也应该会被及时驳回。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理论中的理想状态。在商标审查审理实务中,无论是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还是未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出现商标代理机构主体资格没有被及时有效识别出来进而未能被剔除出商标注册程序的不良现象。而这些由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商标一旦被初审或者被核准注册,就面临着如何阻击、纠正的问题。

《说明》中的规定鼓励民众以异议程序或者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予以“查漏补缺”,其精神值得肯定。但需要注意的是,《说明》仅为商标局的一般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在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未明确赋予普通民众对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提起异议或者宣告无效程序之权利的情况下,有关程序的启动可能遭致缺乏法律依据硬伤的诘问。

就编织完整的规制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商标机制这一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商标异议程序中的修改可修改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即修改为“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在异议理由中加入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实现任何人适用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对有关商标提异议的权利法定化。

二、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的修改可将商标代理机构禁止注册条款增设为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援引的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发现申请注册的商标有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规定情形,商标局并未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决定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作出驳回申请的复审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应当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在学理上通常被称为绝对禁止注册事由,第16条第1款规定虽然在学理上视为相对禁止注册事由,但同前述所列条款类似,均涉及到商标公共管理秩序、广大消费者群体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等公益要素,体现了较为浓厚的社会公共利益色彩和公法规制属性。因此,存在该些事由而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予以驳回。

实务中不容否认的是,商标局对一件同时存在绝对拒绝注册事由和相对拒绝事由的商标,可能因为工作疏漏等原因,而仅以相对事由的法律规定予以驳回,一旦这样的案件进入到驳回复审阶段,商标评审委员会享有主动援引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作出驳回申请复审决定的权力,从而有力维护商标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这个角度上看,《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无疑是值得赞许的一项法律规范。但类似这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中依职权主动援引作出复审决定的法律规定,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容。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禁止申请注册除代理服务之外的商标”的规定,同样是基于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设立,具有相当的公益色彩,完全应当将其纳入商标评审委员会主动适用的法条范围。

三、商标注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修改可以修改商标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即修改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这既明确赋予了商标局直接宣告商标代理机构违规注册的商标无效的职权,同样也实现了任何人援引商标法第19条第4款规定申请宣告有关商标无效之权利的法定化、明确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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