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商标注册代理热线

联系我们

  • 天门利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天门公司专利注册作用是什么?

天门公司专利注册作用是什么?

作者:天门利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26 08:11:42

鼓励单位和自己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各地均出台了一些专利赞助方针。通常以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地域根据。申请人能够查询当地的专利赞助方针。

申请人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到市、区知识产权局或科委网站查询。请保留好您的专利局官费发票和正规署理机构开具的署理费发票。注意专利赞助的时限。

营业执照是企业身份象征,也是通向银行贷款成败的关键,如果您想在今后顺利获得银行贷款,快速融资吗?一定要看完以下几条影响银行贷款的铁律。

【注册日期】银行贷款针对企业成立时间有明确的要求,企业成立6个月以上,银行也是客户办理贷款的,但是有一要求,这样的企业必须要注册在一定规模的市场内,市场方要出具师弟经营两年的证明才可以。有的银行要求必须注册1—2年,而外资银行一般要求比较高,必须成立满三年以上,才能准入,这就是硬性条件,招商银行有一款的信用贷款也是必须三年以上,企业成立年限,是银行准入的主要条件,很多客户条件很好,但成立时间不够也不能获得贷款。如果过户一个企业,是可以的,但是法人变更必须满一年以上可以申请。

【企业名称】银行贷款对企业的行业有着明确的要求,特别是银行信用无抵押贷款更是严格,抵押贷款相对比较好一点。银行对行业的准入主要分两方面要求,第一是服务行业禁止准入,比如:餐饮、娱乐、投资、咨询、策划、文化、教育、旅游、家政、美发等行业,只要是服务类企业或轻资产的行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第二就是国家限制的行业,比如房产、钢材、石材、工程、KTV、洗浴中心等行业均是不能准入,什么行业可以获得银行贷款呢,主要是以贸易为主的企业比如:商贸、科贸、科技类型的企业。

【注册资金】企业的注册资金可以体现这个企业的规模,自今年企业注册资金不需要实注资金,对企业而言是一件好事。1万元可以注册企业,1000万也可以注册企业,虽然有的银行对企业注册资金没有特别强的要求,但是凭我们多年融资经验来看,作为一般企业不要低于500万,越多越好!因为注册资金是企业实力的象征,在银行眼中一项软性的资产,所以说注册资金在100万的朋友们赶快再后面加个零吧!

【注册地址】2013年以来,国家提出扶持小微企业的口号后,银行就出台了很多相应的政策,在银行眼里小微企业是什么,小微企业就是在综合市场里有自己的门店有自己的库房,这样的企业就是银行眼里的小微企业,很多企业注册在高档写字楼里的企业,如果没有资产很难获得信用贷款,而在北京而言,平安银行规划了420多个商圈,动物园、木樨园、马连道、十里河、海龙、鼎好、等等,授信商圈。一个商圈有几千万或几个亿的额度,平安、民生、广发、杭州、江苏、包商等银行都有指定的授信商圈,我们计算过,在商圈里的企业如果没有负债的没问题,可以获得300万左右的信用贷款,所以我们建议中小企业要想获得贷款一定在授信商圈内里找地方注册企业,然后在转租给其他商户,这样也可以,贷款就不难了,

【经营范围】其实很多企业主自己主营什么,就在经营项目中写什么,我们有个客户是做工艺品的,主营就是销售礼品的,经营项目中写的基本很多都是跟礼品有关系的,但是有由于国家政策的原因,节俭治国、杜绝送礼,礼品行业一下子就不景气,银行政策一边,银行就不给贷款,这个客户就没有办法获得银行贷款,只有去民间融资,成本翻了三倍,谁也没办法预测这些,但是有一办法,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写的全一些,行业跨度可以大一些,多写点没有坏处,但是贸易公司一定不能写技术服务的啊!

所谓商标,是指产品的原产地,即使用同一商标的产品由同一企业生产或者经销。换句话说,它意味着产品具有相同的来源。商标的主要功能是识别功能,即区分不同生产者或分销商的产品。也就是说,在市场上,产品主要是通过商标来识别的,可以说,商标不仅是建立企业声誉或产品声誉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和传播这种声誉的有力工具。

商标保证商品质量是指商标的使用能客观地促进企业保持或提高产品质量,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表明企业使用商标来区分其产品与竞争产品,在如此巨大的竞争压力下,企业将面临更高的对产品质量的更高要求。

第二,在社会各阶层的监督下,企业使用商标可以掩盖企业的产品。外部监管将增强消费者的责任感。在这个层次上,保证了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不会太差。商标将产品的声誉传播给消费者。当消费者看到一个商标时,他们会有一种信任感,所以他们可以放心购买。在这个过程中,商标起着信息沟通的作用,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广告作用。

这种广告功能通常表现为两种方式:一种是通过消费者的印象来衡量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从而扩大商标的影响;另一种是通过各种传播手段来实现广告的作用。

商标财产价值的作用,是指商标同企业的其他资产一样,既能投入使用,又能为企业创造利润,天门商标注册后,具有垄断性,无形价值不可估量,商标注册后将促进产品销售大幅增长。在市场上赢得声誉。与其他有形资产一样,商标也会增加企业的利润。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天门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版权所有:天门利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